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疫情期间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2022-03-29 15:05:33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王巍责编:冯薇薇

  国际在线辽宁频道消息: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委、省政府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当前保价稳供形势,组织开展疫情期间市场价格专项检查,从严从重从快查处疫情期间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不明码标价、虚假宣传等价格违法行为,全力维护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秩序。近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第二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药店销售口罩等防护用品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案例

  沈阳百草汇大药房有限公司西华府分店等2家药房涉嫌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案。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沈阳百草汇大药房有限公司西华府分店销售的标示为河北康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20106的“酒精消毒液喷雾剂”,以2.28元/瓶购进,以5.0元/瓶的价格售出,加价率119%。沈阳中康药房有限公司齐贤分店销售的标示为九江市中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10只/包、批号为21012801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以0.95元/包购进,以6元/包的价格售出,加价率531%。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疫情防控商品价格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沈阳市市场监管部门已对以上2家药房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辽阳市泛美社区药房涉嫌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案。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辽阳市泛美社区药房以1.5元/瓶购进的“利兴”84消毒液,以3元/瓶的价格售出,加价率100%;以4.2元/瓶购进的“康致捷”75%酒精消毒液,以6元/瓶的价格售出,加价率43%。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疫情防控商品价格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朝阳凌源市金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旗舰店等2家药房涉嫌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案。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 凌源市金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旗舰店以1.8元/盒购进的“华玖滕达”医用外科口罩,以3.5元/盒的价格售出,加价率94%。建平县柏寿堂大药房以1.5元/包(10片装)购进一次性口罩,以5.0元/盒(10片装)的价格售出,加价率233%。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疫情防控商品价格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对以上2家药房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经营者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例

  本溪市北方大药店等10家药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件。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本溪市北方大药店、辽宁漱玉康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明分店、辽宁漱玉康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本溪旗舰分店、本溪悦康大药房、本溪市溪湖区同天好药房、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本溪解放分店、本溪市华鑫源药店、辽宁五洲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本溪新立屯分店、辽阳市白塔区合德堂大药房、辽阳市文圣区达多康大药房销售的部分药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以上10家药房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锦州市古塔区农夫果园果蔬超市等2家超市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件。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锦州市古塔区农夫果园果蔬超市销售的白菜、茄子、大葱、萝卜未按规定标明价格。古塔区冠哲副食超市销售的白菜、茄子、豆角、大葱等蔬菜未按规定标明价格。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以上2家超市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经营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案例

  天津疆达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案。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天津疆达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外卖配送公司),在营口市疫情防控工作期间(自2022年3月16日起)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劳动服务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常成钢)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