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近日发布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沈阳市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做出了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办法》提出,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将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确定分类标识、投放规则,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单位和个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时,将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厨余垃圾每日将定时收集和运输
按照《办法》,全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既有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将予以改造完善。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对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运输过程中将使用有明显标识运输生活垃圾类别的专用车辆,做到密闭、完好、整洁。
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将被处罚
《办法》还提出,单位和个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时,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单位有此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此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文 邱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