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辽宁频道消息:今后,鞍山市民到外地出差突发疾病需就医,不符合急危重病认定标准的,医保就不予报销或低标准报销的尴尬局面将不复存在。
9月26日,鞍山市医疗保障局对外公布了新出台的四大惠民医保新政,其中对临时外出人员异地就医报销情况作了新规定,降低了报销门槛,提高了报销比例。这四大惠民新政策进一步完善了异地就医政策和经办管理服务,方便了参保的鞍山市民异地就医。
临时外出住院报销比例提高
所谓临时外出住院,是指未进行异地就医备案也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自行到本市以外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就医行为。此次鞍山市医疗部门对临时外出住院人员的医保待遇及备案管理作出了统一规范调整,对临时外出住院治疗异地住院治疗,符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异地就医结算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的,按照鞍山市异地急危重病相关医保政策报销;不符合急危重病认定标准的,由原来的完全不予报销和低标准报销(起付标准:省内3000元、省外4000元,报销比例30%),调整为省内外统一按照“起付标准3000元,政策范围内统筹支付比例职工医保45%、城乡居民医保35%”的政策执行。其中,临时外出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备案住院的,可实现直接联网结算;未经备案的,参保人先期垫付医疗费用,待治疗结束后,回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手工结算。
异地院前急救留观医保可报销
此次新政策保留了省内异地备案人员参保地直接结算待遇。鞍山市省内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按照本地待遇标准保留其在鞍山市就医直接结算待遇。
此次政策调整,还将鞍山市参保人员符合异地急诊住院标准且治疗时由急诊室或门诊直接收治住院有生命危险,需先进行抢救留观待病情稳定后达到住院标准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发生的连续急诊留观费用纳入医保统筹支付范围,但急诊抢救留观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另外,政策还明确将鞍山市参保人员在异地急诊抢救死亡发生的门诊费用、转诊患者转院后异地住院前在急诊留观室发生的医疗费用、转入医院因病因不明无法收入病房或无住院病床等原因而在急诊抢救留观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政策明确了符合上述异地院前急救留观规定纳入医保统筹支付范围的起付标准为省内1500元、省外2000元;支付比例为职工医保45%、城乡居民医保35%。
调整肿瘤患者异地门诊放化疗支付政策
为进一步减轻肿瘤患者的医疗负担,此次政策调整还专门对鞍山市肿瘤患者异地门诊放化疗给予了政策倾斜,规定鞍山市肿瘤患者经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或办理转诊转院备案后,有效期内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放、化疗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
而未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且未办理转诊转院备案而自行到本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放、化疗的,政策规定可按照放、化疗疗程(放、化疗次数)收取起付标准,参照鞍山市临时外出人员住院政策予以手工报销。(文 董楠楠 王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