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五起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  2023-12-06 16:44:24

  近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五起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违规开展机动车检测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五起案例,发人深省。个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履行机动车排放检测法定职责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有的未按国家规范操作,有的故意不开展检测,更有甚者“替车代检”“使用作弊装置”,而这些行为实际上是放任“带病”车辆上路行驶,严重破坏机动车排放检测维修机制,将对全市空气质量和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产生影响。

  机动车尾气污染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来源之一。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各机构要加强硬件维护,避免检验检测数据失真;要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上岗人员技术水平和职业操守;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检验检测行为依规合法。市生态环境局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不按规范开展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全面净化机动车排放检验环境。

  附:五起典型案例相关情况

  案例一:沈阳某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10日,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新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一致性检查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冒黑烟车辆举报线索对沈阳市某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企业2号检车线检车操作间内发现OBD检测仪器上安装有名称为“OBDⅡ”外挂模拟装置,经现场调查询问,该企业负责人及车间主管承认使用“OBDⅡ”外挂作弊装置更改发动机控制单元CVN编码,实现消除车辆故障代码达到OBD检测项目合格的目的,并已使用“OBDⅡ”外挂模拟器设备检测过10台车辆,执法人员立即收缴作弊装置,并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查处情况: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并处罚款27.5万元的决定。

  案例二:沈阳某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规开展机动车检测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9日,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新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一致性检查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冒黑烟车辆举报线索对沈阳某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阅该企业车辆全过程检测录像,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在对辽Axxxx8、辽Axxxx5、辽Axxxx6三台车辆实施检测时采用违规方法进行检测。上述车辆均为双排气管机动车,而该企业在使用双怠速法检测中,检测员未使用Y型管获取两个排气管的检测数据,而是仅对其中一个排气管进行取样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违反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285-2018)的有关规定,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检测数据和工况录像进行封存,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调查询问,其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查处情况: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0元并处罚款23万元的决定。

  案例三:沈阳某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2023年9月26日,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新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一致性检查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冒黑烟车辆举报线索对沈阳某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企业工况视频录像并核对车辆检测信息,发现该企业2号检车车间对车辆实施检测时有明显的冒黑烟情况,而检测结果则显示车辆尾气达标。执法人员立即封存检测数据和工况录像,并对操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经查,该操作人员将插入车辆尾气排放口的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仅为10cm,低于操作规范要求的40cm标准,导致采样探头未有效采集汽车尾气,将冒黑烟车辆认定为检测“合格”。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该企业操作人员在被检车辆明显冒黑烟的情况下,仍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决定。      

  案例四:沈阳某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规开展机动车检测案

  案情简介:2023年9月25日,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新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一致性检查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冒黑烟车辆举报线索对沈阳某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企业检测工况录像和对应检测数据,发现该企业在对车牌号为辽Axxxx2、辽Axxxx6两台车辆尾气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未将采样探头插入车辆尾气排放管中,而是用脚将采样探头踢到车下,通过规避监管方式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立即封存工况录像和检测数据,将涉案操作人员传唤到现场,通过对录像的指认,操作人员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查处情况: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20元并处罚款13万元的决定。

  案例五:沈阳某蓝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规开展机动车检测案

  案情简介:2022年8月1日,根据举报线索,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内保大队对沈阳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车间东侧外有一间蓝色铁皮房,房内有一辆微型小汽车,该车尾部有一个汽车尾气采样管,采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内,管线另一端通过地下长约20米的套管直接连到检测车间五气分析仪设备处,当微型小汽车启动后,检测车间五气分析仪开始读取数据。经询问,该单位涉事人员承认其将铁皮房内微型小汽车检测的合格数据替换车主不合格的检测数据,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罚款30万元的决定。(文 黄非)

编辑: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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