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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患者换高值药品需重新备案

辽宁日报2018-07-12 13:38:27

  近日,辽宁省人社厅下发通知,就24种高值药品的省直医保支付政策和管理作出相关规定,崔先生和余先生分别来电咨询,更换药品如何办理?省直医保高值药品评估定点医疗机构有哪几家?为此,记者向相关部门进行了咨询。

  住院期间开具处方不予报销

  通知规定,参保患者在住院期间开具处方不予报销,如因临床治疗需要必须在住院期间同时使用高值药品进行治疗的,需要经医疗机构的医保办审核同意,并按照通知确定的报销政策予以结算,不纳入该患者当次住院的统筹基金结算定额。异地就医购药的,应按省直异地就医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并需经过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的审核。

  更换药品需凭诊断重新备案

  因治疗必须更换药品的,应凭临床医师相关诊断,重新履行备案手续,方可享受高值药品待遇。参保患者可以自愿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处方,选择一个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房购买药品,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可更换,并应在当年12月份重新确认开具处方和购药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房,并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办登记、审核后,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高值药品评估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患者在省直医保高值药品评估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省直医保高值药品评估认定表》进行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共有7家,包括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沈阳军区总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含眼科用药)、辽宁省肿瘤医院、辽宁省人民医院、沈阳市胸科医院。(记者 徐铁英)

编辑: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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