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批办理环节上,沈阳市从十方面入手。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只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以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不审查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以施工图审查为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改在土地出让前由土地出让主体自行开展,不再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对经过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跨市域铁路、隧道、桥梁、地铁、公路、地表供水、输油(气)等单独选址的工程建设项目,仍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市政改造项目不再需要提供用地、规划、环评审批手续,依据城建计划即可办理立项或施工许可手续并实施。
●降低消防设计审查备案抽查比例:人员密集场所备案,抽查比例由80%下调至50%;公众聚集场所备案抽查比例由100%下调至55%;公共娱乐场所备案抽查比例由100%下调至60%;其他场所备案抽查比例由60%下调至20%。
●向区级管理部门下放审批权限。下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项目消防审批权。
●下放人防工程监管权限,实行同级审批、同级监管。
●向开发区(园区)下放天然气加气站项目(母站项目)环保审批权。
●下放重点区域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规模10000㎡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权。重点区域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规模10000㎡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可结合属地区政府意见,指定相关分局办理。
●下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工程项目规划审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