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标准 新的保障或补助标准7月1日起执行
2020-06-12 09:27:31来源:辽宁日报编辑:王伟嘉责编:胡晓萌

  原标题:全省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标准 新的保障或补助标准7月1日起执行

  辽宁日报讯 记者关艳玲 见习记者刘芋彤报道 2020年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以上,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且集中、分散供养标准统一;全省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平均分别提高5%、7%以上;全省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新的保障或补助标准7月1日起开始执行。6月11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发布会,省民政厅相关人士介绍了有关情况。

  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是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民生工作。省民政厅相关人士介绍,本次提标,全省农村低保和农村特困供养标准提高幅度适当高于城市低保和城市特困供养标准提高幅度,以逐步缩小城乡之间保障标准差距。为推动各地保障水平均衡协调发展,这次提标对各地低保提标调增幅度实行分类指导,原标准高的地区增幅少些,原标准低的地区增幅多些,以逐步缩小地区之间保障标准差距。此外,这次提标的重点是始终保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动态调整后的国家扶贫标准。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物价涨幅等因素,省政府确定2020年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以上,其中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锦州市提高4%以上,

  本溪市、丹东市、营口市提高5%以上,抚顺市、阜新市、辽阳市、铁岭市、朝阳市、葫芦岛市提高7%以上;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其中沈阳市、大连市、本溪市、锦州市提高6%以上,鞍山市、抚顺市、丹东市、营口市、辽阳市、铁岭市、朝阳市提高7.5%以上,阜新市、葫芦岛市提高9%以上;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5%以上。沈阳市、大连市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4%以上;其余各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5%以上,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7%以上;辽宁省光明学校按照沈阳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

  省民政厅相关人士介绍,提标完成后,预计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由去年底的633元/月提高到664元/月以上,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将由去年底的5073元/年提高到5428元/年以上;全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将达到低保标准1.3倍以上,且集中、分散供养标准统一;集中和分散供养孤儿生活养育平均标准将分别达到1870元/月以上和1399元/月以上;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继续分四档标准,分别可达到580元/月、543元/月、503元/月、465元/月。

  据介绍,新的保障和补助标准执行后,全省各地对新申请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将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或补助。对已在册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将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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