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7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20-06-11 16:36:36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王伟嘉责编:冯钰颖

  辽宁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7月1日起开始执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 摄影 张芸麒

  国际在线辽宁频道报道(吕文卫):自2020年7月1日起,辽宁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将提高到664元/月以上,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将提高到5428元/年以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将达到低保标准1.3倍以上。

  6月11日,在辽宁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民政厅二级巡视员田长友介绍了全省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有关情况。  

  城乡低保标准再提高

  田长友介绍,提标完成后,预计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将由2019年底的633元/月提高到664元/月以上,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将由去年底的5073元/年提高到5428元/年以上;全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将达到低保标准1.3倍以上,且集中、分散供养标准统一;集中和分散供养孤儿生活养育平均标准将分别达到1870元/月以上和1399元/月以上;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继续分四档标准,分别可达到580元/月、543元/月、503元/月、465元/月。

       2020年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以上,其中沈阳、大连、鞍山、锦州市提高4%以上,本溪、丹东、营口市提高5%以上,抚顺、阜新、辽阳、铁岭、朝阳、葫芦岛市提高7%以上。

  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其中沈阳、大连、本溪、锦州市提高6%以上,鞍山、抚顺、丹东、营口、辽阳、铁岭、朝阳市提高7.5%以上,阜新、葫芦岛市提高9%以上;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5%以上。

  据了解,这次提标坚持农村低保标准的调增幅度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调增幅度原则,旨在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保障水平差距,让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进一步高于扶贫标准,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特困人员可随时入住敬老院

  本次提标,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与城乡低保标准同幅度提高,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且集中、分散供养标准统一。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变化同步调整。

  此外,目前全省556所敬老院共有床位5.6万张,特困人员如果不愿在家中生活,想到敬老院集中供养,可以随时入住。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同步提高

  全省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平均分别提高5%、7%以上。其中,沈阳、大连市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4%以上;其余各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5%以上,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7%以上;辽宁省光明学校按照沈阳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到保障体系,按照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发放方式和资金渠道进行保障,目前全省1779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部享受孤儿生活养育补贴。本次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也同步提高,由上半年的平均每人每月1308元提高到1400元。

  此外,辽宁实施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每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幅度与当年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农村低保提标幅度一致。本次提标,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

  新的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已在册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将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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