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提出扎实做好失业保险扩围工作,并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省人社厅要求各地不得随意缩小受益人员范围,要根据基金结余情况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失业补助金标准。对于通知下发前已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参保失业人员,各统筹地区要做好政策衔接。领取失业补助金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按照原来通知已核减的参保缴费年限应予以恢复。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统一为6个月,申领当月或次月起按月发放,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按照原来通知申领失业补助金的人员,此前核定可领取失业补助金月数不足6个月的,应延长至6个月;超过6个月的,按6个月执行。
失业补助金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对应档次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其中,对参保缴费不满1年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标准可按最高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缴费满1年不足10年对应档次)的50%执行。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不得与失业保险金同时发放。
此外,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宁省自2012年10月起,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比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2020年3月至12月,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记者 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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