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 摄影 李静
国际在线辽宁频道报道(吕文卫):为加快推进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近日辽宁省出台4个配套办法,明确了开展损害赔偿工作的相关流程和要求,为省市两级开展损害赔偿提供了依据和遵循。
9月9日,在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配套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综合处(政策法规处)处长李国军介绍了相关情况。此外,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副主任刘岚昕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赔偿制度改革取得积极成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指赔偿义务人即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它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辽宁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基本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队伍不断壮大,损害赔偿案例试点逐步推进。
明确损害赔偿的流程和要求
辽宁省出台了《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等4个配套办法,对损害赔偿磋商全过程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适用范围、定义、主要领域、主要内容、主要原则和相关要求,以及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相关内容。
同时,配套办法规范了损害赔偿工作信息公开的原则、要求、内容、渠道,以及向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反馈意见的渠道及相关要求,公众举报的处理等。
将试行成果固化为长效机制
近期看,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将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完成改革任务。辽宁将加强4个配套办法培训,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推进案例试点,实现14个市案例数破零,全省案例数进一步增加;梳理典型案例,规范各个环节办理,为开展工作提供生动样板;召开省直相关部门座谈会,加强横向对接,形成推动合力。
从长期看,辽宁将把试行成果固化为长效机制。辽宁将把损害赔偿作为生态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保体系;把损害赔偿工作纳入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重要内容,落实主体责任;把损害赔偿制度纳入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完善省级层面制度体系,真正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问题,真正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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