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阳市公安局奖励举报冒黑烟货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
2020-11-10 16:36:17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王伟嘉责编:冯钰颖

  国际在线辽宁频道消息:近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阳市公安局决定对举报冒黑烟货车上路行驶实施奖励。

  此举旨在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效抑制黑烟货车上路行驶现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根据举报要求,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对在沈阳市道路上正常行驶时排放黑烟的辽A牌照的货车,通过手机、视频、记录仪等设备记录违法行为。

  用于举报的视频资料须清晰、准确、完整地记录违法详细时间、详细地点、车辆型号、车辆号牌、车辆颜色等特征以及违法行为的过程,并能够印证举报内容。举报视频分辨率不低于1280*720,时长为5至20秒,视频大小不超过20MB。举报的视频资料从事发之日起3日内上传有效。

  市民可关注“沈阳生态环境”手机微信公众号,通过对话框中的添加功能上传举报信息,或发送到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冒黑烟货车举报专用信箱(syhycjb@163.com)。

  12月1日起,市民也可通过“沈阳易行”APP冒黑烟货车违法举报功能模块举报冒黑烟货车上路行驶行为。在上传视频资料的同时,举报人要上传完整真实的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及微信号、举报车辆违法详细时间(至少精确到分钟)、详细区域地点、行驶方向、号牌颜色、车牌号内容。举报人对举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进行人为修改。

  举报人录制视频时要确保自身安全,严禁举报人采用危险方法或妨碍正常交通秩序的方式采集违法行为视频证据。

  接到举报后,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相关法规标准组织对被举报车辆冒黑烟污染情况进行认定,并将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的认定文件和举报材料移交给公安交管部门。

  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举报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结果,将违法信息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生态环境部门。

  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接到生态环境部门通知后,应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并对车辆进行维修,排放达标后方可上路行驶。

  举报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生态环境部门对被举报车辆认定为排放检验不合格的,通过微信支付形式对举报人给予30元人民币奖励。当日多人举报同一辆冒黑烟车辆的,以最先有效举报人为准。(文 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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