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记者从沈阳市获悉,为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沈阳市出台《沈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细则》规定,举报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均可获得奖励。
据了解,按照危害程度,分为重大及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三类,共19项。其中,重大及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等。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等。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生态环境部门已采取责令停止生产、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等。
举报以上三类违法行为,将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重大及以上违法行为奖励人民币3000元,较大违法行为奖励人民币2000元,一般违法行为奖励人民币500元。举报因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在按照举报重大及以上违法行为的奖励基础上,额外按照此案件处罚额度10%的比例,总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进行奖励。举报人可通过024—24859071专线举报电话、来访、来信等方式客观、如实举报(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68号)。
生态环境部门将对举报人及举报案件信息严格保密,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线索进行现场查证,并将现场检查情况反馈举报人。举报经查证属实,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对于符合奖励规定的实名举报人,生态环境部门予以发放举报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领奖手续。(辽宁日报记者 陶阳)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