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辽宁频道消息:近年来,锦州市滨海新区秉承“项目为王”绿色发展理念不动摇,积极抢抓东北振兴和长江大保护双重国家战略机遇,落实国家级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改革开放先导区、经济发展先行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日益彰显。2021年一季度,滨海新区“四个一批”项目共计157个,总投资规模达741.6亿元。
锦州港 供图 辽宁省商务厅
滨海新区产业集群优势突出。“十三五”期间,滨海新区形成石油化工、汽车及零部件、光伏电子、机械装备制造、农产品深加工五大产业群,“十三五”末,实现工业总产值410亿元,现有规上工业企业51家、高新技术企业17家、省级工程技术中心5个、市级研发中心8个、上市公司2家、新三板上市公司2家、辽股交挂牌1家。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海工业区名悦科技润滑油项目 供图 辽宁省商务厅
滨海新区体制机制不断优化。滨海新区按照国家级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要求,不断优化内部管理架构,工管委机构由20个整合为15个,事业单位由43个整合为12个,实现了机构及干部队伍的精干高效;推行“管委会+公司”机制,建立“档案封存、全员聘任、以岗定薪”市场化管理模式,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激发了公司发展的内生动力。
滨海新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滨海新区按照中央关于新时代东北振兴、全方位振兴的要求,全面落实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意见,全面执行辽宁沿海经济带优惠政策,深入实施服务企业、服务项目“双容双服”举措,重大招引项目“一事一议”,实施“绿色通道”并联审批办事机制,推行“拿地即开工”模式,制度性交易成本相对较低,缩短审批时间30%,容缺办理事项298项。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一流的营商环境形成了不断升温的“价值洼地”。
滨海新区对外开放成果丰硕。滨海新区紧抓东北陆海新通道建设重大战略机遇,学习复制省内自贸区相关创新举措,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发挥锦州港区位作用,实现北联蒙俄、东联日韩。以锦州·常州对口合作为契机,滨海新区与长三角重点区域深度对接,在园区共建、产业对接、管理模式等方面深化合作,实现精细化工项目批量落户滨海新区,推动精细化工产业集群式联动和全产业链发展。“十三五”时期,滨海新区引进亿元以上项目71个,累计实现招商引资到位额224.7亿元。
滨海新区科技创新能力凸显。滨海新区科研教育基础雄厚,渤海大学、辽宁理工职业大学等6所高校,机电学校等一批高职院校坐落于区域内,拥有高新技术企业32家,省级专业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工程实验室39个,市级专业技术创新中心11个,国家级众创空间1个,省级综合服务平台1个,省级企业孵化器1个,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16家,完成科技成果转化37项。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显著提升。滨海新区全面落实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工程与“蓝色海湾”工程,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取得全面性胜利,小凌河地表水环境质量逐步改善,入海直排污口全部关闭,污染物入海量呈下降趋势。区内燃煤锅炉拆除改造任务全部完成,空气质量优良天数逐年增多,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79%、215%、24%和22%。
“十四五”期间,滨海新区将以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加快推动经济发展,为实现锦州市工业经济“质量替换、总量翻番”的目标、加强实现新旧动能转换发挥重要支撑作用。“十四五”末,全区石化及精细化工,光伏电子信息、装备及汽车零部件、新能源新材料、医药及大健康产业五个产业预计实现工业总产值530亿元,较“十三五”末增长30%。(文 袁媛)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