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院加快推进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
2022-04-22 17:15:48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王巍责编:冯薇薇

辽宁高院加快推进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_fororder_微信图片_202204221126111

会议现场 供图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际在线辽宁频道消息:4月2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对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辽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郑青强调,要明确目标,精耕细作,加快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

  本次改革试点工作从2021年10月1日开始,为期两年,旨在重塑“基层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的职能定位和审判格局。辽宁是全国12个改革试点地区之一,改革后大量案件将进一步下沉至基层法院,如何保障审判质量和效率,是本次改革中需要解决的难题之一。根据最高法院部署,今年7月要完成中期报告。

  在听取辽宁高院改革试点工作牵头部门及部分中级、基层法院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后,会议指出,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全省法院上下联动、紧密配合,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门培训,确定示范法院,召开部署调度会,扎实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辽宁高院加快推进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_fororder_微信图片_20220422112611

辽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郑青在会上讲话 供图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会议指出,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是党中央部署、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全国人大授权、最高法院重点推动的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全省法院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意识,把推进落实改革试点工作作为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司法实践,不折不扣地完成好这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就下一步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会议要求尽快办理出一批案件,为规则提炼、案例转化、人案适配测算、机构设置及职能调整等提供条件、奠定基础。对最高法院下沉到省法院的申请再审审查案件、上级法院下沉到下级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民事案件,全省法院要积极完善分配方法、审判组织组建方式,综合采取院庭长承办、合议制审理等措施以及大数据分析研判,落实面对面工作机制等,确保案件初始质效,做到下得去、接得住、办得好;对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特殊类型案件精准识别,探索建立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机制,规范提级管辖衔接程序,树立精品意识,确保上提案件选得准、提得顺、审得精。同时,全省法院要进一步完善上提案件的审判成果转化机制,达到统一裁判尺度、“审理一件,指导一片”的良好效果。

  会议强调,要完善改革配套保障。一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省法院跟进案件规模结构变化,完善人员编制、机构等调整机制。二是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基层法院要把诉源治理作为破解人案矛盾的主攻方向,努力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切实推动建立党委领导、多元共治的诉源治理格局。三是持续强化繁简分流,深入推进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化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推动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此外,要加强审判管理,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和应用,为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切实保障和有力支撑。

  会议要求要压实主体责任。各级法院党组要切实担负起改革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各级法院“一把手”要靠前指挥、亲力亲为,沈阳、大连、朝阳三地示范法院要担负好“箭头”角色,努力为全省法院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试点工作经验;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宣传引导,将改革目标任务、改革经验通过典型案例、具体事例进行生动诠释、宣传,讲好辽宁法院的改革故事;要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各界人士参与改革,集思广益,强化改革的社会参与度,提高改革的社会适应性。

  辽宁高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牛克乾主持会议。辽宁高院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干部在省法院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级、基层法院设视频分会场。(文 严怡娜)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