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税务联合发布公告
2022-08-03 15:38:32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王巍责编:冯薇薇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全文有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12号),持续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区域税务执法标准统一,推动税务执法区域协同,营造东北区域良好的营商环境,助力东北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本公告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9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xls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2日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