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省法院刑事案件提级管辖的工作流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流程》),规范刑事案件提级管辖工作衔接程序,确保上提案件“选得准”“提得顺”,进一步推动辽宁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落地落细。
《工作流程》共16条,涵盖全省法院刑事案件提级管辖工作的案件类型、工作步骤、办理期限、责任主体等内容。
《工作流程》明确基层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5种情形。5种情形包括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近3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为了确保上提案件“选得准”,《工作流程》指出,基层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报请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并经本院院长批准;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于3日内完成立案审查,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审查时应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并于收案后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提级管辖的决定;拟同意提级管辖的,应于2日内书面报请省法院审查把关,省法院收案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是否同意提级管辖进行评议,3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对于审理期限,《工作流程》明确,自上一级法院立案之日起重新计算,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送期间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期间,不计入原审案件审理期限。
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提级管辖的工作流程参照适用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的工作流程。(文 张晓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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