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发布5个差异化执法典型案例
2023-01-04 17:27:50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黄非责编:卢佳静

  日前,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发布了5个差异化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康平县二牛镇大众搅拌站涉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案

  案情简介:2022年8月18日,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对康平县二牛镇大众搅拌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无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现场存在明显生产痕迹,经与现场负责人核实并通过对康平县供电分公司提供的用电票据进行分析研判,认定该单位存在间歇生产的事实。

  2022年秋冬季执法帮扶专项行动中,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3日对该单位进行了复查,检查时该单位已停产,正在办理相关手续。执法人员在帮扶执法的过程中了解到该单位经济困难,难以一次性缴纳罚款。执法人员本着“优化营商环境,帮扶小微企业”的精神,对该单位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相关法律的普及,并耐心指导该单位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分期缴纳罚款。

  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即“未验先投”)。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康平县二牛镇大众搅拌站和其责任人同时进行处罚,但考虑到该单位为个体工商户,即康平县二牛镇大众搅拌站和其责任人在法律上具有同一性和一致性,基于“一事不再罚”原则,本案不适用“双罚”,仅对该单位进行处罚。

  案例启示:康平生态环境分局在不懈探索多部门执法、第三方辅助执法、高科技执法等执法模式的同时,不断挖掘新的执法形式。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创新地采取了通过电费研判企业生产情况的方式进行侦查,同时在裁量阶段,积极寻求相关法律方面专家意见、建议,使执法人员对案件的裁量更为全面、精准。在严格捍卫法律权威的同时,康平生态环境分局也不忘进行帮扶执法,在了解到企业存在经济困难,难以一次性缴纳罚款的情况下,既向企业普及了企业是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又向企业展示了法律的“柔情”,“执法体现力度,帮扶体现温度”,双管齐下,助力营商环境向好发展。

  案例二:沈阳吉北旺食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案(营商环境不予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接到连续多起关于沈阳吉北旺食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制冷设备噪声扰民信访投诉。为解决人民群众所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打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经开分局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对该企业冷库压缩机外挂风机进行噪声监测,监测数值为59dB。依据《沈阳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该企业所在地为一类声环境区域,昼间噪声限值为55dB,因此该企业存在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企业立即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该企业立即采取了措施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11月4日,经开分局再次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冷库压缩机外挂风机进行噪声监测,监测数值为51.8dB,监测数值未超标。鉴于该企业违法行为轻微,有主动消除的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本案是企业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的典型案例。在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企业负责人立即对该行为进行整改,将噪声排放限制在标准范围内。为体现行政机关的执法温度,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经开分局执法人员按照生态环境部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建议,使当事人在感受法律权威的同时亦感受到执法的人文关怀和温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案例三:沈阳市苏家屯区奥坤塑料颗粒加工厂涉嫌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的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24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平执法大队在取得市执法队批准的指定管辖权后,会同沈阳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分局对沈阳市苏家屯区奥坤塑料颗粒加工厂进行联合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处置粉碎废塑料机油桶,现场存放大量含有废机油桶粉碎后的袋装塑料颗粒。经沈阳市和平生态环境分局认定,现场含有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容器桶属于危险废物,经过称重后,确定现场已加工的塑料颗粒共计7360KG。和平执法大队已对该工厂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中该工厂未取得相关许可证,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的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启示:本案通过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实施联合执法,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调查,通过对危险废物性质和对其处置危险废物重量的科学认定,缜密锁定了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案件移送充分彰显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同时也在法律条款适用和案件移交的规范性等方面积累了经验。

  案例四:沈阳市大东区远远塑料制品加工厂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1日,沈阳市大东生态环境分局会同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对沈阳市大东区远远塑料制品加工厂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处于生产状态,现场有一个约7立方米的长方形水槽,在水槽下有一个排水沟,一直延伸到厂子西侧的墙根,废水可直接流到南小河里。该单位工人称此排水沟每天排放一次废水,每次排放量约为1吨。检测报告显示排放的废水中含有多种重金属。

  查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从其废水中检测出的重金属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单位通过暗管排放含重金属有毒废水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的规定,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启示:该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利用暗管排放含重金属的有毒废水,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在日常管理中,这类单位和个人无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无视社会责任,心存侥幸,违法排污。大东生态环境分局将继续对违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发现的问题将清查到底,绝不姑息,切实维护环境安全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沈阳市信生牧业有限公司涉嫌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2022年8月12日,沈阳市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市信生牧业有限公司进行帮扶执法。执法人员在企业在线设备后的巴歇尔槽出水口设置采样点,经测试出水超标,初步判断污水处理设施存在未正常运行的嫌疑。根据现场调查取证以及企业提供的佐证材料,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由于8月份以来该地区电压低,部分电气设备烧毁,超标原因可判定为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经查,该企业没有对污染防治设施主要部件配备备用设备,在出现故障后,没有备用设备更换,企业将处理未达标的废水经巴歇尔槽排放,符合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情形。

  查处情况: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及《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鉴于该企业所在地区电压低造成污水处理部分设备烧毁,存在一定客观因素,但由于该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备用设备,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综合考虑对该企业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案例启示:在本案中,该企业因地区电压低造成污水处理设备烧毁,且没有备用设备,在生产中管理不到位导致该案件发生。为保护生态环境质量并达到惩戒目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企业实施罚款处罚,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环境安全。(文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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