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法院:接过雷锋的枪 打赢新时代“辽沈战役”
2023-03-03 16:10:53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黄非责编:卢佳静

  参观雷锋纪念馆、评选雷锋式法官、开展志愿普法活动……多年来,辽宁法院大力弘扬雷锋精神,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学雷锋活动。

  鞍山:人人都是活雷锋

  1958年11月,雷锋从湖南来到辽宁鞍山,在鞍钢化工总厂当一名推土机手。9个多月时间里,他获得“红旗手”“劳动模范”等多项荣誉。

  如今,“当代雷锋”、鞍山人郭明义将雷锋精神薪火相传。全市法院全部成立郭明义爱心团队,常年开展定点扶贫爱心捐赠活动,每年定期组织干警无偿献血。各党支部与基层社区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为群众提供“家门口”免费法律服务。

辽宁法院:接过雷锋的枪 打赢新时代“辽沈战役”_fororder_2022年5月10日,鞍山中院开展“抗击疫情 为爱逆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活动。

2022年5月10日,鞍山中院开展“抗击疫情、为爱逆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活动。 供图 辽宁省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食堂管理员李奇是郭明义爱心团队成员。他千方百计组织筹款,每天凌晨3点起床,连续6年为近百名环卫工人提供免费“爱心早餐”,每周坚持到两个敬老院做义工,2023年被评为“中国好人”。

  全国模范法官、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滕启刚以雷锋为榜样,最终也成为了别人的榜样。2011年初夏清晨,滕启刚在二一九公园散步,看到有人落水,他二话没说跳进水中将人救上岸。

  辽阳:请“雷锋团队”调解

  1959年8月20日,雷锋来到辽阳弓长岭焦化厂做了一名产业工人,生活了142天,写下了《雷锋日记》。

  2019年10月,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荣获“辽宁省道德模范”称号、第六届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被誉为“新时代的雷锋”的唐革军及其爱心团队进驻该院,成立个人品牌调解工作室。

辽宁法院:接过雷锋的枪 打赢新时代“辽沈战役”_fororder_2023年2月1日唐革军做调解工作

2023年2月1日,唐革军(右)作调解工作。 供图 辽宁省法院

  一次调解中,唐革军了解到当事人已有分期给付赔偿款之意,但一时间还拿不出钱,这让本已同意调解的另一名当事人心生怒意,唐革军见状马上说:“我先替他付一部分,你给他些时间筹钱。”

  无私奉献是调解良药。2022年9月,辽阳中院加强诉源治理工作,新聘任15名驻院调解员,唐革军分享了自己的调解心得。法院将其中5名调解员分派至业务庭室,构建“法官+特邀调解员”的诉中调解模式。截至2023年2月底,在法官指导下,特邀调解员在诉中调解成功案件100余件。

  抚顺:争做“雷锋式”法官

  1960年1月至1962年8月,雷锋在抚顺两年零八个月的军旅生涯,铸就了雷锋精神的博大无涯。

  抚顺市被称作雷锋的第二故乡。2023年2月28日,抚顺市雷锋纪念馆迎来了35名抚顺市“雷锋式法官(干警)”,他们在这里瞻仰、宣誓、高唱《学习雷锋好榜样》。

  多年来,抚顺法院深入挖掘雷锋精神文化内核,倾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雷锋式法院队伍。

辽宁法院:接过雷锋的枪 打赢新时代“辽沈战役”_fororder_2023年2月28日,抚顺中院组织全市法院历届获评雷锋式法官(干警)35名代表,在雷锋纪念馆重温入党誓言。

2023年2月28日,抚顺中院组织全市法院雷锋式法官(干警)35名代表在雷锋纪念馆重温入党誓言。 供图 辽宁省法院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积极与雷锋社区开展共驻共建活动,法官和特邀调解员联合进驻雷锋社区法律服务站,将雷锋精神融入诉源治理工作,2021年被评为全国法院先进集体。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少年庭2022年荣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章党人民法庭在诉服大厅规划设计雷锋精神展示区,积极融入雷锋元素,在服务基层治理、服务营商环境、服务人民群众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2023年2月获评辽宁首批新时代示范人民法庭。

  自2005年起,抚顺中院连续开展“雷锋式法官(干警)”评选活动,全市法院172名干警获此殊荣。今年,抚顺中院积极打造“雷锋式先进集体”“雷锋式人民法庭”“雷锋式特邀调解员”,使学雷锋活动成为抚顺法院队伍建设历久弥新的“金品牌”,也丰富和拓展了雷锋精神的时代内涵。(文 严怡娜)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