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100万第三者统筹服务,出事时法院却判决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无效。近几年,因此类车辆统筹服务赔偿纠纷诉讼案件集中出现,统筹服务公司频繁暴雷,给运输企业及车主带来了较大经济损失与事故赔偿责任风险。
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保障运输企业和车主的合法权益,渤海财险沈阳中心支公司就所谓“车辆统筹保险”存在的潜在风险作出说明提醒。
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能否视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据渤海财险沈阳中心支公司介绍,消费者张某的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因受某统筹服务公司误导签订并购买了100万元第三者统筹服务,但并未向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
2022年4月1日,张某驾驶货车致第三者重大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做出了合理赔付,但远未达到本案的实际损失赔偿额度,受害人将张某及统筹服务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立案审理并判决张某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近40万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虽然涉案车辆参加了100万元车辆安全统筹服务,但该公司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张某购买的第三者责任安全统筹是双方签订的普通合同,仅适用于《合同法》,不适用于《保险法》,张某与该公司间的安全统筹服务合同不应与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并审理。本案损失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并依审判结果先行赔付受害人,张某与统筹公司纠纷只能另案处理。
“车辆统筹保险”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不是保险
近几年部分汽车服务公司推出“车辆统筹”服务,声称“车辆统筹费用比保险公司销售的车辆商业保险费更低,也具有风险补偿功能”,同时也借保险的名义混淆概念,将其称为“车辆统筹保险”,向运输企业和车主进行宣传推销。
实际上,车辆统筹全称为“机动车安全统筹”,属于营运货车行业互助性质的一种保障措施,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并不是保险,虽然具有一定的风险补偿功能,但不符合保险属性。开展“机动车安全统筹”业务的汽车服务公司不是经过国家监管部门合法批准的保险公司,不能从事保险业务,其所开展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并不是真正的商业保险。
“机动车安全统筹”存在多种风险
提供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的多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法律认可的保险公司。当事双方签订的统筹服务合同并非《保险法》认可的保险合同,仅为个人与公司之间的普通性质合同,合同虽有效,但不能视同商业险保险合同替代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与保险有着本质的法律区别,不受《保险法》保护。从事此类业务的公司也不受国家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行为约束。
另外,提供此类互助性质的公司没有保险公司充足的资本金与偿付能力,不具有保险公司专业的服务与理赔能力。车辆统筹虽具有小额损失互助赔偿的功能,但其收取的有限的统筹服务费根本不具有重大案件赔付能力,如果赔偿损失超出统筹金承受范围,购买所谓“统筹险”的车主将无法获得赔偿。
渤海财险提醒消费者,对于以“统筹”“互助”名义推销的其声称的“统筹保险”,一定要提高警惕,谨慎考虑,充分认识到此类所谓“统筹保险”的潜在风险,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等到出险理赔时才追悔莫及。(文 张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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