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3个建设项目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新民市某板材加工厂涉嫌建设项目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案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2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专项行动,对新民市某板材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生产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完成,未投入生产。该单位存在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行)》的规定,该单位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属情节较轻且首次违法,未对环境造成影响,并及时整改,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本案中,对未按规定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依法处理的同时,现场对企业帮扶指导,指导企业积极配合整改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在执法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企业积极完成整改,切实增强了社会责任心,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案例二:辽宁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案
案情简介:2023年2月2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辽宁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苏家屯区某建材项目厂区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有一台6吨的秸秆蒸汽锅炉于2021年2月初建成并投入使用,该锅炉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该单位存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行)》规定,鉴于该锅炉项目未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且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拆除锅炉,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本案是建设项目未验先投的典型案例。为体现行政机关的执法温度,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坚持环境执法与指导帮扶相结合,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全力打造沈阳市营商环境的“碧水蓝天”。
案例三:沈阳虹桥中医医院涉嫌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案
案情简介:2023年1月1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沈阳虹桥中医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09年9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2016年3月办理验收手续,当时建筑面积为2624平方米,设有床位40张。2019年初该单位在未经环评审批的情况下,因变更综合型医院,面积增加了4976平方米,床位增加了40张,同年11月依托原污染防治设施投入生产使用。该单位涉嫌违反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及“未验先投”有关规定。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该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超过两年追溯期,此项违法行为不予立案查处。该单位“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该单位建设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表,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属情节较轻且首次违法;被责令改正后积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编制工作,符合档次内下限处罚。故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对沈阳虹桥中医医院处罚款20万元人民币,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处罚款5万元人民币。
案件启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重要的基本制度,是我国以预防为主的环保政策的重要体现。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当场对该单位的委托人制作询问笔录,相互印证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存在持续性,确保证据链条的完整性,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同时,严格落实“双罚制”,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利于督促企业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加强管理,从源头上杜绝环境违法案件。(文 贾敬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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