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移动源领域污染防治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和超标排放违法行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阳市交通局、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检察院、沈阳市人民法院六部门将联合开展行动,重点打击以下十类情形。
第一类:使用OBD“一键达标”作弊器等作弊装置。主要是使用作弊软件或硬件,模拟车辆检验数据干扰检测。
第二类:不检验直接出具检验报告。这种手段简单粗暴,明目张胆,车辆不用上线检测,甚至没有到场,直接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第三类:换车替检。主要是使用其他车辆替代实际受检车辆,或者使用其他气体代替排放尾气。
第四类:未按标准要求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包括车辆怠速曲线异常平直,传感器垫高、拔出、断开等判定合格,检测仪插头深度不够,将冒黑烟车辆判定合格,放宽检验方法,检验环节缺失等。
第五类:篡改计算机记录结果。主要是直接修改排放结果,篡改过程数据,篡改额定功率等车辆参数放宽标准限值,故意删除原始数据和记录等。
第六类:故意遮挡视频。故意遮挡采样、检验等重要过程环节视频,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规避监管。
以上六类弄虚作假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规定,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由市场监管部门取消检验资格。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污染环境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类:对车辆进行非法改装。包括擅自改装车辆供油系统、临时更换三元催化器或颗粒物捕集器等污染控制装置通过检验、非法刷写重型车OBD系统。这种情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将面临5000元罚款处罚,维修机构将面临每辆机动车5000元罚款处罚。
第八类:不维修直接出具维修合格证。主要包括未开展维修、伪造维修项目等。这种情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2条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第52 条,属于签发虚假维修合格证,应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根据五部委联合印发的《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交通运输部门停止采信1-6个月数据结果。
第九类:拆除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主要是拆除、倒卖含有铂铑钯等贵金属的三元催化器。这种情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第51条,属于擅自改装机动车,应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类:制作或销售检测作弊器。根据违法情形,涉嫌触犯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项行动将依法查办一批弄虚作假的案件、曝光一批严重违法的典型案例、推动取消一批造假性质恶劣的机构资质、依法办理刑事案件。专项行动将采取刚柔并济措施,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形成震慑;对于主观恶性不深、客观危害不大的机构,加强普法宣传,帮助合规整改,推动合法经营。
专项行动期间,省级部门将采取集中行动、交叉检查、省级抽查等方式,帮助、推动地方发现问题,对涉及到的跨市案件进行协调督导。(文 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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