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六部门将联合开展移动源专项行动 十类情形将受处罚
2024-09-29 16:27:15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王巍责编:蒋硕

  为加强移动源领域污染防治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和超标排放违法行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阳市交通局、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检察院、沈阳市人民法院六部门将联合开展行动,重点打击以下十类情形。

  第一类:使用OBD“一键达标”作弊器等作弊装置。主要是使用作弊软件或硬件,模拟车辆检验数据干扰检测。

  第二类:不检验直接出具检验报告。这种手段简单粗暴,明目张胆,车辆不用上线检测,甚至没有到场,直接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第三类:换车替检。主要是使用其他车辆替代实际受检车辆,或者使用其他气体代替排放尾气。

  第四类:未按标准要求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包括车辆怠速曲线异常平直,传感器垫高、拔出、断开等判定合格,检测仪插头深度不够,将冒黑烟车辆判定合格,放宽检验方法,检验环节缺失等。

  第五类:篡改计算机记录结果。主要是直接修改排放结果,篡改过程数据,篡改额定功率等车辆参数放宽标准限值,故意删除原始数据和记录等。

  第六类:故意遮挡视频。故意遮挡采样、检验等重要过程环节视频,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规避监管。

  以上六类弄虚作假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规定,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由市场监管部门取消检验资格。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污染环境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类:对车辆进行非法改装。包括擅自改装车辆供油系统、临时更换三元催化器或颗粒物捕集器等污染控制装置通过检验、非法刷写重型车OBD系统。这种情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将面临5000元罚款处罚,维修机构将面临每辆机动车5000元罚款处罚。

  第八类:不维修直接出具维修合格证。主要包括未开展维修、伪造维修项目等。这种情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2条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第52 条,属于签发虚假维修合格证,应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根据五部委联合印发的《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交通运输部门停止采信1-6个月数据结果。

  第九类:拆除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主要是拆除、倒卖含有铂铑钯等贵金属的三元催化器。这种情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第51条,属于擅自改装机动车,应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类:制作或销售检测作弊器。根据违法情形,涉嫌触犯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项行动将依法查办一批弄虚作假的案件、曝光一批严重违法的典型案例、推动取消一批造假性质恶劣的机构资质、依法办理刑事案件。专项行动将采取刚柔并济措施,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形成震慑;对于主观恶性不深、客观危害不大的机构,加强普法宣传,帮助合规整改,推动合法经营。

  专项行动期间,省级部门将采取集中行动、交叉检查、省级抽查等方式,帮助、推动地方发现问题,对涉及到的跨市案件进行协调督导。(文 李环)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