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山文化新发掘持续补全中华文明实证链条
2026-08-14 09:47:46来源:新华网编辑:王悦阳责编:王悦阳

  新华社沈阳8月6日电 题:红山文化新发掘持续补全中华文明实证链条

  新华社记者崔师豪、赵洪南

  2026红山文化大会5日至6日在辽宁朝阳举行。来自26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嘉宾与中外学者围绕红山文化核心价值、考古研究和国际传播展开交流。

这是8月5日拍摄的大会开幕式现场。新华社记者 潘昱龙 摄

  红山文化距今约6500年至5000年,主要分布在辽宁西部、内蒙古东南部和河北北部。1981年牛河梁遗址被发现,1983年开始系统发掘。40余年来,坛、庙、冢和大量玉器、陶器相继进入人们视野,将中华文明起源研究的版图延展到西辽河流域。

  在中华文明脉络中,红山文化究竟有何特别之处?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王巍从三个方面进行阐释:第一是东亚地区最早祭坛、神庙和积石冢,在辽宁喀左牛河梁遗址,发现了祭坛、神庙和积石冢三种核心遗存;第二是东北地区最早的区域文明,红山文化有明确的社会分层、有大规模的公共工程、有统一的信仰体系,出土的玉器不是装饰,而是礼器,这种“以玉为礼”的制度,后来在中华文明中延续了数千年;第三是中华文明形成期多元一体的重要一环,它上承本地的兴隆洼文化、赵宝沟文化,同时与中原的仰韶文化、长江下游的凌家滩文化存在交流互动。

  关于红山文化仍有一系列待解之谜,需要多领域专家共同破译。新一季发掘让中华文明实证链条继续延伸。在牛河梁核心区域第一地点,考古人员已探明9座大型台基及附属设施,建筑群整体范围约10万平方米,年代可早至距今约5800年前后。遗址保护区及周边已确认遗址点增至60余处,一项大型礼制工程的轮廓日益清晰。

8月4日拍摄的牛河梁遗址博物馆外景。新华社记者 李钢 摄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世界考古研究室主任、牛河梁遗址田野考古项目领队贾笑冰介绍,团队在第一地点7号台基上新发现7处红烧土坑。土坑排布规整,整体形态与北斗七星相近。“我们推测,这是红山先民将自身对宇宙天象的认知,具象化为模型。”

  在第二地点,一座最大直径约22米的三重同心圆坛由内向外逐层抬升。研究人员认为三层圆坛分别对应冬至、春秋分、夏至等太阳周年运行节点。贾笑冰认为,从圆坛到新发现的红烧土坑,反映了先民观天察时、敬天礼地的思想,也为理解后世礼制传统提供了更早线索。

  牛河梁的意义,不只在于遗迹宏大、器物精美,更在于其呈现出较为完整的早期社会体系。祭祀建筑与高等级墓葬同普通居住区相分离,墓葬规模和随葬品差异明显;营建大型工程则显示出较强的社会组织能力。牛河梁因此被视为距今5800年至5200年“古国时代”第一阶段的代表性遗址之一。

  王巍说,红山文化由“以玉为美”进入“以玉为贵、以玉通神”的阶段,玉器成为身份、权力和信仰的载体。“红山文化不仅是西辽河流域文明进程的重要一环,也是中华文明多元一体格局中非常关键的一环。”

这是8月4日在牛河梁遗址博物馆拍摄的展品玉猪龙。新华社记者 潘昱龙 摄

  这些考古证据也为文明对话提供了共同语言。埃塞俄比亚驻华使馆公使费莱克·凯比德说,考古发现以科学方式呈现文明发展历程,“历史是理解文化与文明的基础”。

  此次大会上,辽宁、河北、内蒙古的文物部门签署红山文化考古研究合作协议,加强区域联动和多学科联合攻关,以红山文化为载体,系统推进牛河梁遗址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

  当前,考古仍在继续。七处红烧土坑的确切性质、女神庙的完整内涵,以及与礼仪中心相匹配的大型聚落,仍有待进一步研究。从一件玉器到覆盖山川的礼制建筑群,不断生长的证据链让中华五千多年文明变得可观察、可阐释,也让世界看到中华文明在多区域互动中形成并绵延至今。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