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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对工伤范围界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等进行规范

辽宁日报2019-01-08 08:42:34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有关工作,堵塞工作中各环节的漏洞和问题,近日,辽宁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范围界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等工作进行规范。

  《通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按照受理申请、材料补正、证据审核、案件调查、例会研究、做出决定、结论送达的程序严格办理。严格把握工伤与疾病的界定,针对职工因腰椎、脊柱、颈椎、心脑血管疾病、抑郁或精神障碍等情形申请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不能有效判定是否为工伤所致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申请人下达《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并委托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与疾病界定的鉴定。鉴定结论明确与本次事故伤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通知》提出,加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对于因工受伤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的,或用人单位存在老工伤历史遗留问题无待遇补偿标准的,以及其他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接受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等单位的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规范再次鉴定工作,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市级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凭相关材料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严格报名资格审核,准确界定病退鉴定人员范围。申请参加病退鉴定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经过系统治疗后,身体功能对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其本人的劳动能力不能满足岗位需求;二是精神类疾病患者的病程需达到5年以上,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患者病程需达到2年以上,经系统治疗取得精神病医院的住院病志和诊断书;三是循环科、呼吸等内科、内分泌类疾病患者病程需达到12个月以上,并取得住院病志及诊断书;四是恶性肿瘤患者可不要求病程,但需提交住院病志及病理报告;五是癫痫类疾病患者病程需达到2年以上,提交病志材料中应明确癫痫发作频率的记载。(记者 徐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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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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