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推行交通运输监管包容免罚制度
2020-11-12 09:54:18来源:辽宁日报编辑:王伟嘉责编:冯钰颖

  原标题:辽宁省推行交通运输监管包容免罚制度 首次、轻微、未造成危害的违法行为纠正即可

  “请下车出示运输手续,您车体篷布没盖好会造成危险。但情节轻微且初犯,本次就不予以处罚了,请立即改正。”11月10日,辽阳市文圣区101国道交通岗附近,交通执法二中队队长熊伟刚对被检查的大货车司机说。“过去这种情况将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但是自包容免罚监管机制实施以来,我们采取以教育、批评、纠正为主的柔性执法方式,尽量为运输企业降成本减负担。”

  熊伟刚口中的包容免罚监管机制是近日辽宁省出台的《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包容免罚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辽宁省对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将建立容错机制,当事人承诺改正并改正到位后可实行首次免罚。这也是辽宁交通运输系统为运输企业提供良好环境、降低运营成本的具体实践。

  《意见》加大了免罚监管力度。对道路运输、公路路政、水运、海事、工程建设等领域的30项违法情形,实施包容免罚监管,基本涵盖了交通运输全部执法领域。较常见的未带《道路运输证》等手续、部分证件过期未及时年检、篷布未盖好、安全措施不完善等违法行为,均被列入清单。同时也明确免罚实施范围,唯有同时具备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能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完成、在辽宁省范围内同一年度首次违法等四个条件时才能执行。

  《意见》指出,凡是入围免罚清单的违法事项,将进一步压缩执法自由裁量和权力寻租空间。执法人员发现案件线索后,属于可适用包容免罚监管机制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当事人立即改正的,执法人员当场核查。当事人承诺按期改正的,应在承诺期限内向执法人员提供整改情况说明等材料或申请核查。当事人未在承诺期内提供的,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者依法查处。(记者 孙大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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