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修订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首违不罚”和不予处罚情形增加到41项
2021-03-31 10:10:10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王巍责编:李胜兰

  国际在线辽宁频道消息(黄非):近日,辽宁省税务局重新修订了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77项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进行了规范。3月30日,辽宁省税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了新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及变化。

  据了解,现行《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于2017年1月1日实施。随着辽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有关裁量范围过窄、裁量基准不够量化等问题在部分市县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中有所反映,现有裁量基准亟需完善。对此,辽宁省税务局决定重新修订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同错同罚”

  新裁量基准对77项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进行了规范,按照具体情形特征,对每项违法行为划分“轻微”“较轻”“一般”“严重”四个阶次,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限制在更小范围内。

  今后,辽宁税务系统将对全省范围内同一种类型的税收违法行为予以相同的处罚,即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同错同罚”。

  与现有裁量基准相比,新裁量基准裁量范围更大、内容更加全面、法律涵盖范围更全,不予处罚范围也有所扩大。

  “首违不罚”和不予处罚情形增加到41项

  根据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此次修订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基准的具体设定上更加宽松,更加彰显柔性执法精神,特别是对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可以处”“可处”“可以并处”“可并处”的,最大限度增加不予处罚情形,共41项。

  一是对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二是对违法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三是对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首违不罚”及不予处罚清单将随同裁量基准一并发布。

  修订后的裁量基准对税务执法的指导性更强、操作性更强,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和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更大程度上体现处罚公平

  新裁量基准实施后,税务系统将通过辅助裁量系统固化处罚结果。也就是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内嵌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申报、发票等26项日常征管类处罚将自动计算出处罚结果,并固化处罚结果,人为无法改动,避免处罚随意性。

  同时,裁量基准的编制遵循“能不罚就不罚、能少罚就少罚”的原则,将在合法范围内尽量减轻行政相对人的负担。

  更有利于操作执行

  修订后的裁量基准明确了各种违法程度的具体情形特征,便于税务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理解掌握。例如,对于偷税的处罚,新裁量基准规定五年内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一律按照0.5倍处罚;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将给予0.5倍至1倍处罚;而对于五年内三次以上发生,或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的,将给予1倍至5倍的处罚。

  新的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现有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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