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辽宁频道消息(王巍):发生交通事故了,赔偿的金额怎么计算?日前,辽宁高院重新修订《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试行)》。此次修订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保持一致,在损害赔偿标准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采用全体居民标准计算,变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责任比例的内容仍保持不变,为全省法院、保险机构、公安机关、调解组织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提供了统一的参考和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非常普遍的民事纠纷类型,其赔偿标准与责任比例事关被侵权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及时有效保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康复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20项内容;每个赔偿项目均注明计算方法、当事人提供的必要证据及伤残赔偿系数等情况说明。
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修改为“辽宁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系数”。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修改为“辽宁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修改为“辽宁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系数”。此外,在误工费中,针对无法证明最近三年收入状况的当事人,计算方法为“辽宁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5天×误工天数”,保证了统计口径一致。
在施行中,全省法院将通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充分发挥道交纠纷诉前调解功能,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据介绍,因为计算标准统一,赔偿金额透明,便于相关部门与事故当事人迅速运用、准确计算,事故中各方更容易达成一致,有助于减少群众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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