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药品安全及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印发《辽宁省推进市县药品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夯实全省市县药品安全治理基础,不断提升药品安全“最后一公里”监管能力。
《意见》明确,市县级药品监管部门要落实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检查和处罚,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及生产备案,药品、医疗器械使用质量安全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安全检查和处罚等工作职责,严格实行“黑窝点”首办负责制。健全完善与公安机关之间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和与各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完善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度,修订完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意见》要求,市县级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安排,进一步健全完善符合属地监管需求的监管制度体系,全面覆盖许可备案、监督检查、稽查办案、抽检监测等各项工作,确保药品监管工作合法、规范、公正、科学、高效。构建有效满足市县药品监管工作需求的检查员队伍,提升监管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化能力水平,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质量保证水平。要充分利用12345热线、12315投诉举报平台、互联网等方式,畅通举报药品违法行为渠道,落实药品举报奖励制度。
《意见》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本地区药品安全及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统筹强化药品安全工作及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探索做好属地药品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的典型模式,挖掘提炼亮点和特色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辽宁日报记者 赵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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