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届中国民居建筑学术年会在沈阳建筑大学召开
2026-10-23 15:37:04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杨薇责编:王悦阳

  10月16日至18日,以“古韵新章·和美栖居——民居建筑智慧的永续传承与创新实践”为主题的第三十一届中国民居建筑学术年会在沈阳建筑大学召开。

       本次年会由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民居建筑专业委员会学术指导,沈阳建筑大学主办,学校建筑与规划学院、地域建筑研究院承办,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协办。来自全国90余所高校、多家企事业单位与学术媒体的390多名专家学者、师生代表、业内同行齐聚一堂,共探中国民居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之路。

活动现场

  10月17日上午,年会开幕式在沈阳建筑大学建筑与规划学院D1馆举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童锡钢,学校党委副书记、校长赵辉,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秘书长杨东生,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民居建筑专业委员会原主任委员陆琦出席开幕式。

  童锡钢在致辞中表示,辽宁孕育了特色鲜明的寒地民居谱系,积淀着多民族交融的乡土营建智慧。他期待借助本次年会,打通民居学术研究与地方乡村建设实践的通道,助力辽宁和美乡村建设。

  赵辉表示,中国民居建筑学术年会历经三十余载深耕,已然成为国内民居研究领域极具影响力的学术高地。期待与会专家立足南北民居多元实践,共探传统民居活态传承的时代路径,助力乡土营建智慧服务当代人居建设。

  杨东生代表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致辞。他提出新时代民居研究应立足六大方向,坚持扎根田野、跨学科融合,推动传统民居文化实现活态传承。

  陆琦宣布第三十一届中国民居建筑学术年会正式开幕。

  开幕式后进行了主旨报告环节。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清华大学教授张杰,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规划学院院长谭刚毅,华南理工大学设计院原副院长郭卫宏,沈阳建筑大学地域建筑研究院院长哈静,分别立足理论研究、田野实证、工程实践、营城智慧等多个维度,集中呈现国内民居研究领域的前沿成果。

  10月18日下午的主旨报告环节,重庆科技大学教授杨恩德、天津大学教授李严分别进行分享。

活动现场

  闭幕式对四个分论坛和博士论坛研讨成果进行总结。新书推介环节,多位学者推介了民居、乡土建筑领域的最新专著。会议还举行了年会会旗交接仪式,下届年会承办单位——重庆大学教授龙彬、陈蔚介绍了筹备方案。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民居建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华南理工大学教授唐孝祥作大会总结,他指出本次年会展现了持续高质量发展的民居建筑研究气象,营造了严肃活泼的民居建筑学术研讨氛围,体现了守正创新的中国民居建筑研究精神和学术群体风貌。

  本届年会学术内容丰富多元,大会共征集论文400余篇,收录272篇。除主旨报告外,会议还设置资深专家讲堂、主题报告、分论坛报告及博士论坛等系列学术活动。资深专家讲堂邀请原建设部外事司、科技司司长李先逵作“北京中轴线的文化内涵和哲理意蕴”专题分享。

  作为首次落地辽宁的中国民居建筑学术年会,本次会议立足东北地区独特的聚落文明与多民族营建智慧,搭建起南北民居研究对话互通的重要桥梁。大会汇聚全国学界力量,深挖传统民居蕴藏的文化基因与生存智慧,推动民居遗产由静态保护转向活态传承,以建筑学科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赋能乡村振兴、助力城乡高质量发展,为中华优秀传统营建文化的当代转译、永续发展注入持久动能。(文 杨景予 供图 沈阳建筑大学)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