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做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指向哪里,司法服务举措就跟进到哪里,在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中展现司法更大担当和作为。”这是辽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郑青对全省法院的要求。
5年来,辽宁法院始终胸怀“国之大者”、牢记“省之要事”,坚持服务大局,忠诚履职,制定《关于依法服务辽宁振兴发展取得新突破的司法措施》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等意见,全力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绿色发展、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为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贡献司法力量。
全省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推进会 供图 辽宁高院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案都是“试金石”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22年4月,最高法院发布多个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丹东中院办理的某建筑公司与辽宁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位列其中。典型案例中,涉案的申请执行企业、被执行企业、不动产占有企业、不动产买受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均表示满意。一起案件,四方满意,司法服务水平越来越高,法治化营商环境越来越好,市场主体受益越来越多。
在司法服务理念更新上,辽宁法院开展征求市场主体意见活动,走访3549家企业,召开978场座谈会,摸清市场主体痛点堵点。在完善司法服务体系上,辽宁法院聚焦市场主体需求,开展依法打击侵犯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犯罪、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5个专项活动;惩处强迫交易、虚假诉讼等968人,依法审结行政案件14.43万件,开展企业办案、办事、反映问题不用找关系等5个暖企活动,解决问题1200余个,全力助企纾困安心;出台《涉企案件生产经营影响评估办法》,通过“活封活扣”、财产置换盘活资产数百亿元,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取保候审、适用非监禁刑137人;评估机制被写入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日报等媒体广泛报道。
人民日报报道 供图 辽宁高院
辽宁法院积极促进诚信辽宁建设,通过司法裁判,严惩违约失信行为,审结合同纠纷200.79万件,弘扬“言而有信、有约必践”契约精神。在司法服务落实到位上,辽宁法院“专精实”推进各专项整治、专项活动、暖企服务、评估办法落地落实,工程化、项目化、清单化实施,上线管理平台,完善考评机制,激励全省法院干警全员参与,攥紧拳头,形成合力。
5年来,辽宁法院充分发挥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主力军作用,持续向外界释放良好预期,提振市场主体信心。
严格知识产权保护 呵护企业创新“源动力”
自2021年沈阳知识产权法庭设立以来,成绩十分抢眼。按照全国一流标准,在各方支持下,辽宁高院要求法庭实现智能化、国际化,集中管辖全省13个市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络新闻发布会 供图 辽宁高院
5年来,辽宁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3.6万件,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推动辽宁成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高地。
叫响破产审判品牌 助力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
辽宁振兴,首先要工业振兴。大船海工是全国海工装备制造业最优秀的国有船企之一,2018年受国际石油价格周期性大幅下挫等因素影响负债累累。后经债权人申请,大连中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在无投资人的情况下,大连中院指导管理人创新性地提出了“自救式”重整方案,成功挽救了全国海工装备制造业龙头企业。
5年来,辽宁法院依法审理涉国企破产案件,助力国资国企深化改革;妥善审理东北特钢、沈阳机床、STX造船等案件,促进传统产业数字化赋能、转型升级,共帮助3.42万名职工保住就业,助力304家企业涅槃重生。
环资审判专门化 守护生态“高颜值”
目前,辽宁高院专门成立了集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于一体的环资审判庭,构建“三合一”审判机制。全省有7个中院、16个基层院跨区域管辖环资案件,强力推进环资审判专业化发展。辽宁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判决补种复绿37.4万株、修复土地650亩、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金1.15亿元;此外,还设立蛇岛等司法保护基地。
5年来,辽宁法院审结环资案件2.43万件,严惩偷排废水、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犯罪731人。
护航高水平对外开放 彰显中国司法“话语权”
辽宁地处东北亚经济圈中心位置,是东北地区唯一的沿海省份和出海大通道,拥有独特的对外开放区位优势。让区位优势转化成发展优势,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成为一道亮丽风景线。辽宁法院平稳审结“康菲”溢油事故系列案,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妥善审理涉海洋运输、港口物流等案件,服务海陆大通道建设;设立沈阳、大连、营口、海事自贸区法庭,提供专业化便利化的争端解决服务,助力打造对外开放新前沿。
5年来,辽宁法院审结涉外商事海事案件1.1万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首战即决战,号角已吹响。“辽宁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制定具体司法服务措施,以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助力打赢新时代‘辽沈战役’。”郑青表示。(文 张丽彬)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