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记者从辽宁省财政厅获悉,为激励乡镇发展经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近日,辽宁省出台《关于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辽宁省现行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是2007年省政府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确定的。“从十多年运行情况看,这一体制对保障乡镇政权正常运转和各类支农惠农政策有效落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体制僵化、管理不规范、部分市县统得‘过死’等问题,也导致乡镇财政保障能力弱化,影响了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对此,辽宁省多次强调要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扩大乡镇财政自主权,因地制宜推进实施“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科学界定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提高乡镇财政保障能力,以充分调动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为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省财政厅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部分市县2017年底以来制定的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相关文件情况,起草了《意见》。
辽宁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坚持顶层设计,从省级层面明确规定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基本框架。提出了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从划分收入、界定支出、核定基数、激励约束机制、转移支付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各市县完善体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意见》还坚持问题导向,从政策层面解决制约乡镇财政经济发展的体制问题。
针对现行体制不利于调动乡镇发展经济积极性问题,《意见》规定,要向乡镇倾斜收入和财力,适宜留在乡镇征管的财政收入要全额留在乡镇,作为乡镇固定收入;县乡共享收入要提高乡镇分成比例;从2018年起,3年内新增财力全部留给乡镇;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分税制框架下的“分灶吃饭”等管理体制,激发乡镇自我发展动力。
针对乡镇财政保障能力不足的问题,《意见》规定,要在合理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适度上移支出责任,把乡镇教师人员工资作为县级支出内容予以保障;县级财政要建立健全转移支付制度,重点向困难乡镇倾斜;省市财政进一步加大对县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等。
针对乡镇财政管理不规范问题,《意见》规定,要加强乡镇财政收支管理,建立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财政监察“四位一体”的管理格局;要求强化乡镇发展目标管理,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形成约束有力的目标管理体系。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还坚持明晰责任,从抓落实的层面提出各环节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市级政府督促所属县政府于4月底前出台完善县乡财政体制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乡镇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金库或专账管理方式,建立收入划分、征缴、入库、资金调度等制度,强化资金管理等。
此外,为实现对全省乡镇全覆盖,《意见》要求设立乡镇的区级政府,也要参照本《意见》执行。
《意见》的出台,为辽宁省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提供了制度保障,对激发乡镇发展经济的动力和活力,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县域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记者 唐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