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记者从沈阳市环保局获悉,沈阳市印发《环境保护局水污染防治自由裁量权细化表(试行)》,对一些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细化,其中,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最高处500元的罚款。
细化表中明确,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1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水源污染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水源污染的,处7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在排放水污染物的监测方面,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如果情节轻微,处以2万元至4万元的罚款;有销毁原始监测记录等严重情形的,处以12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节严重的,处以12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处以2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违法排放方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情节严重的处以6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节严重的处以6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情节严重的处以25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记者 丁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