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月20日了解到,近日,沈阳市政府发布《关于全面整治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通告》,要求全市机关、团体、学校、幼儿园、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机场、军事重地等区域200米内,一、二级街路两侧、运河明渠两岸及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全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内不得设立有外场地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按照相关要求,在禁止区域内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自行迁移,逾期未迁移的,由再生资源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记者 邱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