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发布《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至9月5日。《条例》提出,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未纳入前款规定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条件。
《条例》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条件的有偿服务。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结合机构设置、行政职权编制全省统一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依据全省统一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对应形成各级政府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依法向社会公布。凡未纳入前款规定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条件。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中介服务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提供材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公示内容提供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据行业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和降低服务质量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具有竞争关系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正当中介服务竞争,不得达成有关服务价格、服务范围、服务地域等垄断协议。
《条例》提出,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全省中介服务机构信用名录库,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介服务规范标准和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工作人员,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将被依法处罚。(记者 邱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