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9月7日,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印发了新的《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对2011年制发的《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再修订。相较于之前的版本,此次新制发的《规定》对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职责分工、监管范围和监管标准更为明确、详细,且更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
9月13日,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就新制发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更好地指导和服务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强化公共场所的规范管理,为群众提供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
在重新制发《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之前,辽宁省一直采用的是2011年原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旧版《规定》对于当时我省公共场所的监管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一些公共场所新兴业态是否纳入监管范围尚不明确。比如地铁站、戏水场所、婴幼儿游泳场所等,这些场所涉及的人员流动性和卫生特征均符合公共场所卫生判断标准,可以归属为公共场所,但是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这些场所是否纳入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范围尚不明确。
目前,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依据主要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公共场所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等。部分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另外,旧版《规定》于2016年失效,新版《规定》亟待制发。为有效解决公共场所卫生监管中的问题,为辽宁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和群众健康权益,结合新形势,省卫生计生委特重新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即新版《规定》。
将新兴业态纳入管理
《规定》重新明确了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及监督范围;进一步规范了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条件;对预防性卫生审查作出了明确规定。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场所的类型和种类都产生了变化,新旧版《规定》监督范围存在一定区别,但两者都是七大类,大类别基本一致,在每一类中的小项中进行了调整。
比如第一大类,旧版《规定》包括“宾馆、旅店、招待所(含度假村)等住宿场所;饭馆(含酒店、食堂)等餐饮场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含水吧)等提供饮品的场所”,新版则删除了“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种餐饮场所;因为这4种餐饮场所的监管职能已于2016年调整至食药监部门。同时,新版还删除招待所后括号中“含度假村”的内容。随着社会发展,出现了一些其他形式的住宿场所,为避免列举不全,因而删除。
其他几大类,亦存在此类删改,主要是为避免出现列举不全,产生歧义的情况。
新版《规定》对理发店、美容店、商场、书店增加了面积限定要求。对理发店、美容店的面积要求,是依据《关于印发〈住宿业卫生规范〉等规范的通知》中 “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30平方米,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的规定;对商场、书店的面积要求,是依据《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中“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和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场所、书店”的规定。如果面积达不到相应要求,即不符合标准规范,不具备许可条件。
在监管标准上,新版和旧版《规定》依据的卫生标准和规范是一致的,旧版《规定》列出了标准和规范,明确“公共场所应当分别符合以下国家标准、规范及要求”。新版《规定》最大的不同是将标准和规范中涉及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的条款一一列举出来,便于申请人办理许可。
此外,还有一点变化就是新版《规定》对预防性卫生审查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预防性卫生审查,又称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选址、设计、竣工验收实施卫生监督。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的目的是通过对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把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环境因素和可能产生的卫生问题,消除或者控制在选址、设计和施工阶段。
亮点
减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材料
《规定》的突出亮点为,最大限度减少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申请材料。
与旧版《规定》相比,新版《规定》取消了工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情况证明、从业人员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证明等申请材料。对于前两者,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信息,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对于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应当进行卫生法律知识、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通过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来督促落实。(记者 王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