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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健委全面推进“证照分离”
辽宁日报  2018-11-16 09:47:24

  11月14日,记者从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获悉,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日前下发了《关于在全省推行卫生计生行政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在省内卫生健康领域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根据《通知》要求,此次卫生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主要有5项,即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执业注册。

  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订《卫生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对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企业,当场办理审批,核发许可证;对其余4项优化准入流程服务,全面实行网上办理,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凡是能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简化申请材料,暂时不能实现共享的,可运用其他线下手段代替证明事项。”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处相关负责人说,在前期一系列改革的基础上,这次新推出的“证照分离”改革,是“放管服”改革的深化与拓展,涉及更多部门、更广领域、更大范围的综合性改革,是发照与发证的有效衔接,是涉企审批制度、审批模式、审批流程的简化和变革。

  通过改革,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审批,只要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当场即可办理审批,核发许可证件;其他4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将由20个工作日调整为13个工作日,比过去减少7个工作日。

  事实上,今年初,辽宁省已在辽宁自贸试验区大连、沈阳、营口片区以及大连所有区县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并取得了不错的成效,这些地方的企业最快7个工作日便可获取相关行政审批。

  《通知》还指出,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与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场所应当分离。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证照分离”改革虽然精简了审批材料、优化了审批条件,但并不意味着对这些事项的审批放松管理。

  《通知》强调,各地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要扎实做好“双随机”抽检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强化经营者的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意识,逐步形成多元共治格局。(记者 王敏娜)

编辑: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