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城市低保标准将平均提高4%以上

2018-05-08 11:20:26  |  来源:辽宁日报  |  编辑:董健雄   |  责编:陈梦楠

  7月1日起,辽宁省将执行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4%以上,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6%以上,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平均提高5%以上。5月7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了解到以上信息。

  《通知》对提标幅度做了详细规定。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4%以上。沈阳市提高3%以上,大连市提高2.5%以上,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市提高4.5%以上,辽阳、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市提高5.5%以上。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6%以上。沈阳市提高5%以上,大连市提高4%以上,鞍山、本溪、丹东、锦州、辽阳、铁岭市提高6.5%以上,抚顺、营口、阜新、朝阳、葫芦岛市提高7.5%以上。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6%以上。

  《通知》明确,原则上,各地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幅度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幅度一致。原来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未达到低保标准1.3倍的地区,应加大提标幅度,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原来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高的地区,可以不调整或少调整集中供养标准,逐步实现分散供养标准和集中供养标准一致。各地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全护理、半自理、全自理三个档次,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变化同步调整。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从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供养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或供养;对已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或供养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各市、县(市、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需求。省财政根据各地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滚存结余比较少的地区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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