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虚作假、非法干预司法鉴定或被追刑责

2018-05-30 17:13:14  |  来源:沈阳晚报  |  编辑:杨海峰   |  责编:董健雄

  弄虚作假出具司法鉴定意见,非法干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这些行为构成犯罪的,或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司法鉴定条例(草案)》,其中提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全省共有227家司法鉴定机构,涉20余个鉴定类别

  据统计,目前全省共有司法鉴定机构227家,司法鉴定人2269名,鉴定类别涉及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机动车事故、司法会计等20余个类别,年司法鉴定业务量达7万件,有效保障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见证人未到场,不得开展精神疾病、尸体解剖等鉴定

  《条例(草案)》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应告知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告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疾病鉴定的,和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告知委托人到场见证,或通过委托人告知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到场见证。见证人员未到场的,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不得擅自更改。

  鉴定机构不得超标准收费、变相乱收费

  《条例(草案)》规定,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诉讼当事人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和变相乱收费。

  此外,鉴定机构不得采取诋毁其他鉴定机构、鉴定人声誉,或设置收案代办点,与中介机构合作、承诺回扣、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

  弄虚作假、非法干预司法鉴定,或将追刑责

  《条例(草案)》规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弄虚作假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有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或索取鉴定机构、鉴定人财物的,或非法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唐心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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