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记者从大连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针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随意检查、任性执法、处罚代替监管,以及动辄“顶格”处罚等影响营商环境问题,大连市出台《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制度工作方案》,规范执法行为,制约权力任性。
大连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在行政许可审核中因标准不统一,造成申请人多次往返无功,1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幅度内,执法人员张口就“顶格”罚款20万元,后又改罚10万元,最后1万元结案甚至销案了事等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显现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方面的突出问题,大连市主动对标上海,积极学习先进地区的法治理念,对33个市直机关行政审批办、内设执法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培训, 全面启动全市各行政执法系统对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8项行政职权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完善工作,以期通过制度建设,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
以前,在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已经规定了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但相关法律法规后面往往还缀上一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这一模糊性“兜底条款”,容易给审批者提供吃、拿、卡、要的权力寻租空间。本次通过明确、细化许可条件,取消所谓的“兜底条款”,设定合理的审批时限,制定提交材料示范文本等措施,不仅明确了每一个具体岗位审批人员的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同时也使审批对象对其许可申请能否获批有了可预期性。
为消除部分执法机关随意任性的监管给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大连市通过明确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标准(包括技术规范)、检查频次,试点推行综合执法、跨层级跨部门联合执法,以“双随机”为主要监管模式,杜绝谁想查谁就查、想查谁就查谁、想说谁合格谁就合格的执法检查乱象。
为解决以罚代管,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以罚款作为权力寻租的手段等问题,大连市在2004年、2008年两次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定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学习上海等地稳步推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做法,对全市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情节划分、罚款额度档次划分、通过设立案审会对案件集体合议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
大连市在推进此次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过程中,为增强制度规定内容的针对性,按照“谁执法,谁制定;谁适用,谁制定”的原则,改变以前法制机构人员制定裁量基准制度的做法,采取市县乡(街道)三级执法机构共同配合,市直机关相关执法机构负责指导,并汇总、整合本系统各层级行政裁量基准,全市一个系统统一实行一个基准方式进行制度完善。此次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工作确定1年有效期,并在有效期满前实施效果评估。
据了解,大连市完善行政裁量权制度整体工作将在7月底完成,8月15日前完成市县两级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网上公示工作。(记者 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