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个体从业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了

2018-06-21 09:16:02  |  来源:辽宁日报  |  编辑:杨海峰   |  责编:董健雄

  6月20日,记者从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获悉,沈阳市发布了“个体从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本金估算表”,此前在沈阳市有过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账户的参保人,可进行补缴。

  本次沈阳市养老局发布的估算表数据是从1993年(含1992年10月至12月)至2011年6月的补缴本金(不含滞纳金)的大约额度,分为60%、70%、80%、90%、100%五个缴费档次。以缴费档次100%为例,其中,1993年的补缴费用为752.63元,1998年为1044.18元,2005年为2290.08元,2010年为7212元,从1993年至2011年上半年补缴的欠费合计为45553.41元。欠费人员可估算自己欠费的大约数额,最终补缴金额以补缴时出具的补缴核定表为准。

  个人补缴时,分时段采取不同的缴费档次。其中,补缴欠费允许选档期为2006年7月至2011年6月及近6个月的欠费,其他时间段皆为100%档次缴纳,不可以选档。以估算表中的数据为例,如补缴2007年的欠费,就可根据个人需要选择60%的缴费档次;如补缴2013年的欠费,就只能按照100%的档次缴纳,参照当年缴费基数。

  补缴时,参保人在2011年6月(含6月)之前的欠缴养老保险费,需收取滞纳金,标准为不超过欠费本金的50%、9000元封顶,参保人在本金估算数额外另加滞纳金(滞纳金估算:欠费超过1.8万元的按9000元估算,未超过1.8万元的按欠费额的50%估算)。

  值得注意的是,补缴2011年7月之后(含7月份)的欠缴养老保险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需以缴费当期的沈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的100%档次补缴(除近6个月内的欠费)。由于每年7月份缴费基数都会进行调整,有补缴意愿的参保人可在每年6月末前应补尽补,否则同样时间段的欠费在7月份缴费基数调整后额度可能会相应增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记者 丁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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