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记者从新发布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大连市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了解到,大连市全面落实高龄、困难老年人津贴、补贴制度。
《意见》明确,百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持一致,实行同步增长;90至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80至89周岁享受城乡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纳入低保分类救助;对城市6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人、遗属孤老、低保家庭中的困难老年人,按照身体自理、半失能和失能状况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400元、60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健全家庭收入状况核对机制,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老年人,70至79周岁的,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享受分类救助;80周岁以上的,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40%享受分类救助。
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按规定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等。
在依法取得使用权属的基础上,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使用。
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对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案件,予以费用减免;对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予以免费。
低保对象、特困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按应缴额100%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按应缴额60%给予补助。(记者 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