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40℃露天作业累计禁超6小时

2018-08-06 09:03:40  |  来源:辽宁日报  |  编辑:李静   |  责编:董健雄

  针对近期辽宁省连续出现大范围高温闷热天气,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御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8月3日,省安委会下发《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天气安全生产和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立即组织一次针对高温天气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防范遏制因高温天气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高温天气对安全生产的不利影响和高温中暑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对高温季节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部位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夏季高温天气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要严格落实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防范措施: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要保证矿井的通风,对露天采场、井下高温区域作业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中暑;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加强高温期间现场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运输、装卸、清淤等易发生事故的环节,要加强巡查检查;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要加强对交叉作业、检维修作业、粉尘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建筑施工和道路施工企业要避开高温时段作业,在作业现场设置临时休息地点,配备防暑降温物品和药品。交通运输企业要及时做好车辆检修,配备和完善防火设施,防止发生自燃、爆燃等事故,并严禁疲劳驾驶、超速、超载等不安全驾驶行为;人员密集场所要加大消防巡检频次,及时整改发现的各类消防隐患,做好消防设施设备维护工作。

  同时,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存在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企业,要落实好保障措施:对患有心、肺、脑血管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疾病及其他原因不适应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要及时调离岗位;在高温作业场所增添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饮料和保健用品。要合理安排劳动者高温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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