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最高拟罚3万元

2018-08-23 08:49:18  |  来源:沈阳晚报  |  编辑:李静   |  责编:董健雄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擅自发布地震预警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最高拟罚3万元。8月20日记者获悉,省政府法制办就《辽宁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规范地震预警相关活动,防止或者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高铁、轨道交通等

  拟建设专用地震预警系统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枢纽变电站、电力调度中心、大型水库、矿山、大型燃气生产厂、输油输气管道干线(站)、电信通信、核电站和核设施工程、大中型危险品生产存储建筑和管道输送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建设专用地震预警系统,为本单位内部预警服务。

  任何单位、个人

  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地震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震时间、震中、震级、地震波预计到达时间和预估地震烈度等要素。

  地震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组织发布,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擅自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造成严重后果最高罚3万元    

  《草案》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的,由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唐心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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