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发布《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8-08-27 17:36:24  |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  编辑:李子平   |  责编:董健雄

  国际在线辽宁频道报道:8月27日,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会议介绍了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相关情况。

  《标准》包括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共七个部分。

  据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赵恒心介绍,《标准》规定了镁质耐火材料工业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镁质耐火材料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工程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该《标准》不适用于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原辅材料的开采及选矿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赵恒心说,《标准》将执行时段划分。有组织排放(即有烟囱排放)限值要求对现有企业将分为两个时段实施污染物控制。第一阶段,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现有企业执行“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第二阶段,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将执行更为严格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另外,新建企业即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镁质耐火材料工业设施建设项目,2019年1月1日起按“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规定执行。

  无组织排放(即无烟囱排放)限值要求对所有企业没有时段区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赵恒心表示,下一步,省环保厅将和有关部门一起,多措并举,指导和督促企业做好环保治理工作,对继续生产的企业实施监督性监测,依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污行为。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有关规定,组织、指导企业按期申领排污许可证。督促企业建立环境管理台帐、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保存监测记录,公布监测结果,定期进行信息公开并报送执行报告。同时,加强对自行监测机构的监管,建立责任溯源制度,对弄虚作假,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并予以公开曝光。(文 张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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