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出台政策加快发展总部经济

2018-09-14 14:49:55  |  来源:辽宁日报  |  编辑:李静   |  责编:董健雄

  在大连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地区总部,最高可获得1600万元的落户奖励。记者9月12日从大连市商务局获悉,《大连市关于外商投资设立总部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政策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凡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大连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大连、在大连市缴纳税款、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外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按照投资规模、员工数量、营业收入情况,可获得总部落户奖励、办公用房补贴、营业收入奖励、高管人员奖励、提升能级奖励等5项奖励。

  据了解,外商投资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大连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及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机构。投资者须以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大连市设立地区总部。外商投资总部型机构是指虽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一个国家及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且满足境外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注册外资分别不低于1000万美元、200万美元等条件。

  按照细则规定,总部落户奖励和办公用房补贴主要针对今年新设立的地区总部,且现有员工不少于10人,自《政策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累计实缴注册外资1000万(含)至2000万美元、2000万(含)至1亿美元、1亿(含)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800万元、1200万元、1600万元落户奖励;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年缴纳房租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买房价的2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对2018年起新设立的符合认定条件的总部型机构,自《政策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累计实缴注册外资200万(含)美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100万元落户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大连市给予营业收入奖励和高管人员奖励。奖励分3个档次,对当年营业收入1亿(含)至5亿元、5亿(含)至10亿元和10亿元(含)以上的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的营业收入奖励,并分别给予该总部高级管理人员共计60万元、100万元、160万元的奖励,两项奖励合计不超过该总部对大连当年新增经济贡献量的30%。《政策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已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更大区域的总部,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且母公司任命的法定代表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大连工作的,可一次性获得500万元提升能级奖励。(记者 杨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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