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完成矿山环境治理33.49万公顷

2018-12-11 08:46:04  |  来源:辽宁日报  |  编辑:李静   |  责编:董健雄

  不久前,在抚顺市新抚区榆林街道榆林村的采煤沉陷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地,抚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同志指着一大片平整的土地告诉记者:“两个月前这里还是矿渣遍布、荒草丛生的采煤沉陷区,经过土地平整、土壤改良以及综合整治,这里将新增耕地195.79公顷。”

  近年来,抚顺市委、市政府坚持“矿地融合、生态涵养、开发利用、产业转型”的思路,将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作为全市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重点任务全力推进。

  抚顺市采煤沉陷区土地综合整治是全省矿山环境治理的一个样板。

  辽宁省是矿业大省,全省共有矿山9412个,其中在建、生产矿山2961个,其余为闭坑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及废弃矿山,占地总面积29.36万公顷。辽宁省矿产资源开采历史悠久,在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也非常严重,既破坏了矿区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采矿场、排岩场、矸石和尾矿等固体废弃物的堆放又占用损坏了大量土地,并导致次生地质灾害频发。数据显示,全省矿山占用、破坏土地面积6.42万公顷,其中地面塌陷面积3077.86公顷。

  为修复废弃矿山生态,保护生产矿山生态,辽宁省先后出台了《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文件,明确提出全面理顺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和监督管理体系,着力提高保护水平,使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得到有效控制,矿山地质环境质量整体向好发展,并于2002年启动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强化源头保护,严格矿山开发准入管理,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严格落实生态红线制度,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把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落实到矿业开发全过程,并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机制。

  至2017年6月,中央及地方财政、矿山企业先后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56.53亿元,全省已完成了1800多座矿山、33.49万公顷土地的治理,居全国首位。(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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