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辽宁省安委会下发《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约谈办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约谈主体、承办单位、约谈对象、约谈形式、启动程序和约谈程序等,以进一步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据介绍,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情形和工作需要,约见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各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指导、督促整改的谈话。
《约谈办法》明确,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约谈市级党委、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同时,市级党委、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管辖职责范围内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同行业、领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一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各类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辖区、行业、领域内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本单位未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各类督查检查巡查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突出问题整改不力的;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列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的;等等。
县(市、区)级党委、人民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约谈其有关负责人: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的;省政府挂牌督办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及时整改、治理的;发生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致使事故危害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影响、事故处理决定不落实的;等等。(记者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