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辽宁频道报道(张宇鹏 实习生 汪莉 张琳琳):3月14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消费者协会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对外发布9个2018年维权典型案例,其中辽阳市某烟酒珍品行因销售冒牌茅台酒案被处以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辽宁省消协介绍,2018年3月原辽阳市工商局接到消费者何某举报称,其在辽阳市某烟酒珍品行购买的4箱茅台酒,疑似冒牌酒。经执法人员联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茅台公司”)现场鉴定消费者购买的4箱茅台酒(6瓶/箱,53度500ml装)均非该公司出品,属假冒其公司品牌的茅台酒。
此外,执法人员在后续检查中现场又查获4瓶标价1650元/瓶(53度500ml)茅台酒和1瓶标价650元/瓶(38度500ml)茅台酒,经贵州茅台公司鉴定均属于假冒茅台酒。该烟酒珍品行对贵州茅台公司鉴定结论无异议,称茅台酒均由一名高姓送货员提供,但始终未能提供进货凭证与有效的供货人联系方式。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辽阳市该烟酒珍品行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办案单位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冒牌茅台酒,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