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女职工较多的单位以及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或者提供便利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出资,建设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等服务机构;简化再生育审批手续,通过网络办理等方式提供服务。
近日,省司法厅发布《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市民可于6月7日前登录辽宁省司法厅网站(sft.ln.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意见稿》拟删除原条例中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管理”章节,并对涉及人口发展、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与优待、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相关条例进行了修改。
政策1
鼓励企业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提供灵活工作时间
根据《意见稿》,省人民政府应建立常态化的人口预测预报机制,定期发布全省人口预测报告,科学预测分析人口因素对重大决策影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育支持、幼儿养育等配套政策,合理规划配置儿童照料、学前教育等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出资,建设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等服务机构。
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女职工较多的单位以及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或者提供便利服务。
同时,鼓励企业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提供灵活工作时间及必要的便利条件,支持妇女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
政策2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不再享受子女托幼费、医疗费补贴
《意见稿》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简化再生育审批手续,通过网络办理等方式提供服务,《意见稿》没有对现施行的生育与再生育政策做出改变。
《意见稿》中,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将不再享受“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的政策。城镇居民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政策3
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将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意见稿》中还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做出了调整。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所在市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属于农村居民的,以所在县上一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
其中,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计征标准1倍的标准征收;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公民,每生育一个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计征标准1倍的标准征收;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计征标准5倍的标准征收;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每多收养一个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计征标准1倍的标准征收。( 记者 方月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