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 摄影 欧阳舒楠
国际在线辽宁频道报道(欧阳舒楠):11月28日,国际在线辽宁频道从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将于2020年2月1日正式实施。
此次颁布的《条例》共六章、四十四条,《条例》规范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披露,要求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信息主体信用档案,并制定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条例》中还明确各行业、各领域需要记入信用档案的公共信用信息具体项目,且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采取公开、查询和政务共享三种方式通过“信用中国(辽宁)”网站等渠道免费披露公共信用信息。
此外,《条例》中还规定,要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条例》中规定信息提供主体制定严重失信名单认定管理办法和编制信用奖惩措施清单,明确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措施等事项,建立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将信息提供主体报送的严重失信名单纳入其中。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中规定了要建立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并完善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等机制,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对于决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实施惩戒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信息主体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同样,失信信息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要及时停止披露,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针对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相关行为,将依法处分公共信用信息有关单位的涉事人员,并对企业和个人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一级巡视员院国强表示,《条例》内容体现了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参考了辽宁省政府相关规章规定,吸收借鉴了部分省份信用立法的经验做法,突出了辽宁省实际。《条例》实施后,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完善配套制度,将联合奖惩、信用监管等工作落到实处,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推诚信社会加快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