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再推28条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2019-01-03 08:53:51  |  来源:辽宁日报  |  编辑:李静   |  责编:董健雄

  ■实施创新产品首购清单制度,加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企业的支持

  ■设立总规模100亿元的上市公司纾困(发展)基金

  ■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燃气预付费等制度

  继出台“振兴实体经济78条”“促进民营经济34条”基础上,沈阳市再推28条具体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其中包括“加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企业的支持”等备受期待的条款。记者1月2日获悉,涵盖六大部分28条政策的《沈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近日将正式下发执行。

  民营经济是沈阳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目前,全市民营经济贡献了40%的地区生产总值、50%的税收、60%的技术创新成果、80%的城镇劳动就业、90%的企业数量。作为辽宁省加快民营企业发展3个政策文件的落实之举,沈阳市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若干意见》,针对民营企业反映较为集中的诉求,提出一系列突破性的创新举措。

  沈阳市工信局负责人介绍,《若干意见》在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部分,涉及了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建立民营企业表彰制度等3个方面内容。其中,针对民营企业反映集中的政府采购环节,此次提出加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即对纳入《沈阳市创新产品首购清单》的首创产品实行政府首购,这在国内属于领先的创新性举措。

  沈阳市还将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用工、物流等生产经营成本,调整燃气预付费等制度。围绕企业反馈比较集中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问题,沈阳市首次提出,施工总承包企业1年内未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并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分账制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管理(简称“三制”)的,工资保证金双方均按应缴额50%征收,最高额度500万元;2年内未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并实行以上“三制”管理的,免缴工资保证金。从目前全国各省市出台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内容看,此条款的支持力度是非常大的。

  《若干意见》同时明确,沈阳市将在充分利用省奖励资金基础上,紧密结合本地实际,专门设立全市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资金,对服务民营企业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设立总规模100亿元的上市公司纾困(发展)基金;搭建沈阳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应用服务平台,推进民营企业信用融资;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建立民营企业诉求反馈机制、完善政策监督执行机制等。(记者 金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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